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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廳發布中、小學生懲戒規則通知

2021-1-23 16:46| 發布者: 工大教研組| 查看: 2841| 評論: 0


各市教育局,各有關直屬學校:


日前,教育部出臺《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9號,以下簡稱《規則》),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為保障《規則》在我省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全面落地、順利實施,現就做好學習貫徹《規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廣泛宣傳,促進《規則》學習全覆蓋。《規則》為教育懲戒提供了依據,對進一步保障和規范學校、教師依法履行教育教學和管理職責,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營造良好的教育生態具有重要意義。各市要迅速安排部署,指導所屬縣(市、區)和直屬學校認真開展學習宣傳,做到不落一校、不落一師、不落一生。要指導區域內全部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通過教職工大會、主題班隊會、升國旗儀式、入學教育、家長會等多種途徑積極宣傳《規則》、學習《規則》,使廣大教職工、師生及家長在2021年春季開學前全面知曉《規則》內容,全面領會《規則》精神。

二、認真貫徹,實現《規則》精神準確落地。各地、各校要將落實《規則》作為普法工作的重要內容,通過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培訓研討、專家輔導、案例分析等,將文件精神、工作要求等準確傳達到所有教師,提高教師的教育管理能力和依法從教、依法執教水平,形成依法依規實施教育懲戒、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的共識,使廣大教師對教育懲戒會用善用、敢用真用。

三、完善制度,建立執行《規則》的長效機制。各市要依據《規則》明確的懲戒原則、范圍、情形、程序等要求,安排所屬縣(市、區)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見建議的基礎上,指導區域內每一所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逐校開展校規校紀的修訂工作,健全校規校紀執行委員會、學生申訴委員會等各種制度,健全教育懲戒實施和監管、救濟的工作機制。要注重家校協作,指導學校依托家長課堂、家長會等充分發揮家長在學生管理中的作用,形成育人合力。

各地各校相關學習貫徹情況請及時報送省教育廳教師工作處。

   

山西省教育廳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

 

第一條 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保障和規范學校、教師依法履行教育教學和管理職責,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根據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稱學校)及其教師在教育教學和管理過程中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所稱教育懲戒,是指學校、教師基于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


第三條 學校、教師應當遵循教育規律,依法履行職責,通過積極管教和教育懲戒的實施,及時糾正學生錯誤言行,培養學生的規則意識、責任意識。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支持、指導、監督學校及其教師依法依規實施教育懲戒。


第四條 實施教育懲戒應當符合教育規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則,做到客觀公正;選擇適當措施,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


第五條 學校應當結合本校學生特點,依法制定、完善校規校紀,明確學生行為規范,健全實施教育懲戒的具體情形和規則。

學校制定校規校紀,應當廣泛征求教職工、學生和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家長)的意見;有條件的,可以組織有學生、家長及有關方面代表參加的聽證。校規校紀應當提交家長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施行,并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教師可以組織學生、家長以民主討論形式共同制定班規或者班級公約,報學校備案后施行。


第六條 學校應當利用入學教育、班會以及其他適當方式,向學生和家長宣傳講解校規校紀。未經公布的校規校紀不得施行。

學校可以根據情況建立校規校紀執行委員會等組織機構,吸收教師、學生及家長、社會有關方面代表參加,負責確定可適用的教育懲戒措施,監督教育懲戒的實施,開展相關宣傳教育等。


第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并進行批評教育,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

(二)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三)吸煙、飲酒,或者言行失范違反學生守則的;

(四)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

(五)打罵同學、老師,欺凌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

學生實施屬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并實施教育懲戒,加強管教;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八條 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為輕微的學生,可以當場實施以下教育懲戒:

(一)點名批評;

(二)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

(三)適當增加額外的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

(四)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

(五)課后教導;

(六)學校校規校紀或者班規、班級公約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教師對學生實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家長。


第九條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并應當及時告知家長:

(一)由學校德育工作負責人予以訓導;

(二)承擔校內公益服務任務;

(三)安排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行為規則教育;

(四)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游覽、校外集體活動以及其他外出集體活動;

(五)學校校規校紀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第十條 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并應當事先告知家長:

(一)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在家進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

(三)安排專門的課程或者教育場所,由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進行心理輔導、行為干預。

對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經多次教育懲戒仍不改正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的紀律處分。對高中階段學生,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學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長、有關部門將其轉入專門學校教育矯治。


第十一條 學生擾亂課堂或者教育教學秩序,影響他人或者可能對自己及他人造成傷害的,教師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將學生帶離教室或者教學現場,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師、學校發現學生攜帶、使用違規物品或者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發現學生藏匿違法、危險物品的,應當責令學生交出并可以對可能藏匿物品的課桌、儲物柜等進行檢查。

教師、學校對學生的違規物品可以予以暫扣并妥善保管,在適當時候交還學生家長;屬于違法、危險物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

(二)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復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

(三)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

(四)因個人或者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因學業成績而教育懲戒學生;

(六)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

(七)指派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

(八)其他侵害學生權利的。


第十三條 教師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后,應當注重與學生的溝通和幫扶,對改正錯誤的學生及時予以表揚、鼓勵。

學校可以根據實際和需要,建立學生教育保護輔導工作機制,由學校分管負責人、德育工作機構負責人、教師以及法治副校長(輔導員)、法律以及心理、社會工作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輔導小組,對有需要的學生進行專門的心理輔導、行為矯治。

第十四條 學校擬對學生實施本規則第十條所列教育懲戒和紀律處分的,應當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學生或者家長申請聽證的,學校應當組織聽證。

學生受到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后,能夠誠懇認錯、積極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支持、監督教師正當履行職務。教師因實施教育懲戒與學生及其家長發生糾紛,學校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教師無過錯的,不得因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而給予其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

教師違反本規則第十二條,情節輕微的,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暫停履行職責或者依法依規給予處分;給學生身心造成傷害,構成違法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學校、教師應當重視家校協作,積極與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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